三、办理业务时间
每月1-25日受理单位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四、服务承诺
(1)自受理单位申报工伤保险待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单位;对符合规定的,通知单位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第三联。
(2)自受理单位申报工伤待遇的次月15日前,将核准的工伤待遇拨到单位银行帐户,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五、办事管辖
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办理上述有关业务时,按归属分别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失业工伤生育待遇核发科或分中心待遇核发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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