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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城镇职工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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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从去年开始就陆续调整了部分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受到了市民的关注。

  我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从去年开始就陆续调整了部分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受到了市民的关注。具体有哪些调整?2月18日记者为此采访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有关负责人。

  城镇职工医保与城镇居民医保的区别

  对于城镇职工医保与城镇居民医保的区别很多市民至今无法区分,甚至还会产生是投城镇职工医保,还是城镇居民医保的疑问。

  对此,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综合科的许科长告诉记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适用人群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的职工。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适用人群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主要包括未成年居民,指中小学阶段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居民;老年居民,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以及其他非从业的城镇成年居民。大学生将来也要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

  城镇职工医保政策的变化

  据许科长介绍,今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度从2012年的6万元调高到7万元。这次调整还一步到位,将2014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度调整为7。5万元,2015年的调整为8万元。

  同时,参保职工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三级医院由600元调整到800元,二级医院由450元调整到600元,一级医院仍执行300元的标准;参保患者当年度再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下降100元,直至为零;转外就医,个人自付比例增加三个百分点。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600元调整到700元。

  此次政策调整还在原有的门诊特殊病种基础上,增加血友病(成人)、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和帕金森病为城镇职工乙类门诊特殊病种。

  城镇居民医保政策的变化

  许科长告诉记者,城镇居民医保政策的调整早在去年年中的时候就已经到位,但因为各种原因至今很多城镇居民还未完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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