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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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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宝鸡市出台了《宝鸡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已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凡在宝鸡市范围内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保(含儿童、学生医保)的人员,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合规的费用达到1万元以上部分,进入大病医疗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
  三是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准入条件,由市政府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承办大病医疗保险,其成本和利润之和不超过年度大病医疗救助报销总额的4%(其中:成本费用占1%,利润占3%)。当年大病医疗保险收支有结余,进行奖励;当年大病医疗保险实际支出超过筹资总额的,进行扣罚。

  四是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程序。

  ①城乡参保参合居民单次住院自付费用1万元以上部分,实行直通车报销。患者出院时,医疗机构先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标准进行结算,剩余金额符合大病保险报销规定的,按照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进行结算,患者出院时只需交纳个人自费部分。

  ②城乡参保参合居民单次住院未达到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标准,但年内2次或多次住院,累计自付费用达到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在结算年度次年第一季度内按规定比例给予一次性支付。由参保参合居民提供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单等有关材料,经所在县(区)承办大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分支机构审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结算。

  ③在市域外就医的城乡参保参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先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进行结算,剩余自付部分符合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由参保参合居民提供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单等有关材料,经所在县(区)承办大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分支机构审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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