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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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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宝鸡市出台了《宝鸡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已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凡在宝鸡市范围内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保(含儿童、学生医保)的人员,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合规的费用达到1万元以上部分,进入大病医疗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

  宝鸡市出台《宝鸡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

  为有效化解宝鸡市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负担,宝鸡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宝鸡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已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原《宝鸡市大病统筹救助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一是范围和标准。

  凡在宝鸡市范围内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保(含儿童、学生医保)的人员,因病住院,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合规的费用达到1万元以上部分,进入大病医疗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具体报销比例如下:住院自付费用1万元以上到3万元以下,按50%比例予以报销;住院自付费用3万元(含3万元)以上到5万元以下,按60%比例予以报销;住院自付费用5万元(含5万元)以上到10万元以下,按70%比例予以报销;住院自付费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到15万元以下,按80%比例予以报销;住院自付费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按90%比例予以报销;年度个人累计报销补助封顶线为30万元。

  二是10类费用不予报销。

  下列项目费用不能享受大病医疗保险:门诊(含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等)、急诊医疗;未经农合、医保部门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市域外突发性疾病除外);各类意外伤害及因工(公)负伤类的医疗;在零售药店购药;使用超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陕西省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陕西省新农合药物目录(试行)》《陕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统一"中标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的药品;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超过基本医疗保险限量限价规定;新型昂贵的特殊检查:如PET-CT、各类胶囊镜检查等;超过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价格收费标准;对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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