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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至12月市区城镇居民医保开始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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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9月1日至12月底,可携带参保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医疗保险证,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2014年度的保险费。2013年12月31日前续保缴费的,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2014年1月1日—3月31日前续保缴费的,从缴费的次日享受医保待遇。

  每年9月-12月是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续保缴费时间,市医保中心昨发告知书,提醒参保人员及时缴纳2014年度的参保费。

  从9月1日至12月底,可携带参保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医疗保险证,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2014年度的保险费。2013年12月31日前续保缴费的,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2014年1月1日—3月31日前续保缴费的,从缴费的次日享受医保待遇。

  2014年3月31日以后缴费的,即属欠费、中断停保。根据文件规定,欠费、中断停保再缴费的,属新保人员,从缴当年费用的次月算起,有6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缴费方式包括三种:网上银行缴费。登录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网站,通过网银缴纳2014年参保费;银行自助缴费。在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网点的自助交款机,缴纳2014年度参保费(身份证尾号为“X”的,请选择其他的缴费方式);现金缴费银行网点。目前全市有54家银行网点可办理现金缴费业务。

  为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医保待遇,要求在每年9月至12月份及时续缴下年度的医保费。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的,缴费打印票据时只显示所登记的户主信息,要认真核对。如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无缴费信息,身份证号码不符等情况,应暂缓缴费,持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办理参保登记的社区经办机构查询,核实信息后再缴费。当年9月1日前新参保并只缴纳当年度费用的,在当年9-12月份的续保缴费期,及时续缴下年度参保费。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每年11月份提出更改要求,原则上每年变更一次,变更手续由参保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

  普通参保居民(年满18周岁)每人每年均缴纳140元;市区中小学校在籍学生及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从2013年起,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0元,到2015年,财政补助标准至少达到每人每年36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同时相继提高住院报销比例5%,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较2012年度报销比例提高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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