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康复期、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使用专科药物治疗时所发生的费用,在8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重症精神病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在2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100%的比例结付。
(三)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学生发生疾病需住院,可凭《苏州市社会保障o市民卡》、《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医疗保险病历》到市区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超过起付标准,在4万元以下(含4万元)的部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75%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80%的比例结付;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的部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注:参保学生每一结算年度内累计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以20万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参保人员不能重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3、就医需要哪些凭证?如何办理就医手续?
就医凭证:首次参保的大学生,由学院发放《苏州市社会保障o市民卡》、《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医疗保险病历》,作为今后就医或结付医疗费用的凭证。
定点医院及就医手续: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市区各"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老年病医院除外)。参保学生凭本人《苏州市社会保障o市民卡》、《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医疗保险病历》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结算费用,划卡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只收取个人应负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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