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
根据市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天津保监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17年12月31日废止。
扩大意外险保障给付范围
原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发生6000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调整为由意外险资金按照统一标准给付。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因意外伤害在异地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纳入意外险保障范围,给付标准按照本市意外险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意外险资金拨付办法
依据历年意外险发生率、资金赔付率,按照各群体赔付率大体均衡的原则,分别确定当年度职工、居民和学生儿童的意外险资金人均拨付标准,根据实际参保人数年终决算,在年度委托管理协议中予以明确,实行"独立运营,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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