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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实施医保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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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7月31日,记者从西宁市社会保险(放心保)事业管理局获悉,西宁市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调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保(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并简化经办流程,为参保人员报销各类医药费用提供便利。目前,各项新政策均已开始实施。

  基本医疗保险五项政策有调整

  原城镇职工大额救助办法与职工大病保险办法并轨,在职职工、退休职工个人每年缴纳的40元、60元大额救助费,按多渠道筹资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50336元调整到25万元。凡需补缴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均按缴费基数的4.2%计算补缴金额,补缴年限期间不划个人账户,住院费用不予报销。

  取消市、县社保局每月预留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10%保证金的规定。如各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处罚的违规费用将从当月支付的医保基金中扣除。

  为提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职工个人账户基金使用由看病就医向预防疾病延伸,即在原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参保人员可以用个人账户基金在定点零售药店和基层医疗机构购买药品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保健食品(健字)、消毒食品(卫消字)以及国家管理的一类(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参保患者转外就医医疗费用的报销(包括公差、探亲、旅游时在外地突发疾病发生的住院费用),由个人先行自理10%费用调整为个人先行自理5%费用,再按医保住院政策规定核报。个人先行自理的5%费用部分不纳入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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