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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医疗保险新政凸显惠民“八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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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实施4年,镇海区超过93%的居民和学生参保,基本医疗得到保障。为进一步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今年的居民医保政策较往年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居民医保新政呈现“八大亮点”。

  记者日前从宁波市镇海区医保处获悉,5月16日起,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村)和学校将开始受理2011年度居民医保参保手续。新实施的城镇居民医保政策颇为引人注目。

  财政补助标准、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今年调整了“一老一少”居民的缴费标准,提高的部分主要由政府财政来补助。其中,老年居民年缴费增加850元,增加部分由财政补助750元,个人缴费增加100元(即2011年度的个人缴费标准为500元);婴幼儿年缴费增加250元,增加部分由财政补助200元,个人缴费增加50元(即2011年度的个人缴费标准为300元)。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在起付线以上至1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比2011年提高7%。1万元以上各段医疗费报销比例比2011年提高2%。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产生的医疗费在上述基础上,医保基金支付仍分别增加5%。

  特殊病种医疗费报销比例及医疗费报销限额提高按照新政,参保人员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居民医保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15万元调整为20万元。

  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提高,部分项目自付比例下降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产生的普通住院床位费医保基金支付限额提高5元/天。部分乙类医疗服务项目的个人先自付比例下降,原个人自付比例为30%的下降到25%;原个人自付比例为20%的下降到15%;原个人自付比例为5%的下降到3%。

  参保补缴政策更显人性化,就医看病更显方便为了让漏保的居民也能享受医保待遇,今年9月1日起,有需要的居民可在医保年度期间(今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医保经办机构补办参保缴费手续。

  今年5月1日起,参保人员办理转外就医核准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或医疗费零星报销后,需要继续去原转往就医医疗机构复诊的,可凭原转往就医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复诊意见,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转外地就医手续,不需重新开转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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