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是:
1、养老保险(基本养老)单位承担10%,个人承担8%;
2、医疗保险(任选一种)
(1)、综合地方补充:单位承担6.5%,个人2%;
[2008-3-1新的医保办法规定: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非深户在职人员可以与深户在职人员一样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0.5%全由单位承担]
(2)、住院地方补充:1%全由单位承担;
[2008-3-1新的医保办法规定:单位0.8%,个人0.2%;2008-4-1起,住院医疗保险增加门诊待遇,在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含急诊)费用可由住院医保报销,年度总额最高不得超过800元。
]
(3)、劳务工医疗:单位承担8元/月,个人承担4元/月;
3、失业保险:1%×单位人数×40%(单位承担);
4、工伤保险:0.5%,1%,1.5%三个档次(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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