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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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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了解,凡在宝鸡市范围内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保(含儿童、学生医保)的人员,因病住院,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符合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条件的均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6月9日,记者从宝鸡市推进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会上了解到,《宝鸡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个人自付部分达到1万元以上部分,起付大病医疗保险,按实际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分段按比例报销,年度个人累计报销补助封顶线为30万元。原《宝鸡市大病统筹救助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报销对象是哪些?

  城镇参保职工的大病医疗保险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现行规定执行。

  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的抚养人和赡养人)和重性精神病患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政策规定后,再按照民政社会医疗救助相关政策享受相应补助。

  报销比例怎么算?

  《办法》规定,全市城乡参保参合居民住院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达到1万元以上部分,按自付费用分段按比例报销,具体报销比例见右侧示意图。

  年度个人累计报销补助封顶线为30万元。

  不予报销的项目是什么?

  《宝鸡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规定,下列项目费用不能享受大病医疗保险:

  1。门诊(含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等)、急诊医疗;

  2。未经农合、医保部门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市域外突发性疾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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