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有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均相应提高13%。
原政策
玻璃体切割术、大面积脑梗塞及脑干梗塞、腹股疝修补术、冠心病和高血压(含合并症及并发症)、呼吸衰竭、急性单纯水肿性胰腺炎、急性心梗(保守治疗)、脑梗塞(含合并症及并发症)、糖尿病(含合并症及并发症)等9种疾病结算方式为按病种结算,基金支付限额为2100~6460元。
新政策
上述9种疾病纳入普通病支付。例如,有位患者患糖尿病(含合并症及并发症)住院,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费用6214元,按原政策报销2100元,比例为33.7%。按新政策,按普通病结算在职报销比例为三级医院80%,可报销4195.2元,比例为67.5%。
变化超过医疗费用限额2倍基金支付比例65%
原政策
转院及异地安置人员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超过医疗费用限额,部分由参保职工(居民)承担。
新政策
对病种支付疾病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费用在医疗费用限额2倍以内(含2倍)时,超过医疗费用限额部分转院及异地人员由参保职工(居民)个人承担;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费用超过医疗费用限额2倍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除支付病种支付疾病的部分外,超过医疗费用限额部分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65%(居民Ⅰ档45%,居民Ⅱ档50%),个人自付比例为35%(居民Ⅰ档55%,居民Ⅱ档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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