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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之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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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医保中心为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全部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构成。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以本人基本养老金(养老保险统筹口径)为基数,按6%的比例全部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   

  个人账户的建立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医保中心为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全部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构成。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下列比例划入:35周岁以下的为0.5%;满35周岁不满45周岁的为1%;45周岁及其以上的为2%。职工年龄段发生变化后,由医保中心从次月起为其变更个人账户记入比例。

  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以本人基本养老金养老保险统筹口径)为基数,按6%的比例全部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

  按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0%的4.93%缴费的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职工本人的门诊医疗费和其他应由本人负担的医疗费。

  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建立个人账户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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