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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试点大病保险 保险支付比例不低于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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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开展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成为了许多地方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目前,广西开展大病保险试点工作,规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不低于53%。

  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保监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出台,广西将于明年起在柳州、钦州两个城市开展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员。因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将得到进一步报销。

  ■关键词:筹资标准

  参考5大因素进行测算

  此次出台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在居民医保及新农合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下,个人承担一定的医疗费用,保险机构保本微利。

  对于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方案》提出,试点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5个因素进行测算,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根据筹资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资金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不增加城乡居民额外负担。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统筹范围包括城乡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条件成熟的试点市将探索建立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关键词:起付线

  原则上不高于1.5万元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对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还需个人负担的超出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补偿。

  起付线原则上根据各试点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确定。2013年的起付线由试点市自定,原则上不高于1.5万元。

  据了解,在试点工作起步阶段,起付线可能稍高一些,随着筹资水平的提高,今后起付线将逐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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