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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市、昌吉市开始试点大病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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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2年8月底,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旨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刘长江说,各试点地区在现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的基础上,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切出一块“蛋糕”作为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由商业保险公司来具体承办,具体补贴标准、支付水平,各试点地区依据基金运行、结余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相当于给予居民看病二次补偿,在现行的医保制度内解决个人负担过重的问题。

  “目前,新疆城镇居民的大病保险指导意见正由发改委牵头制定,其实在国家还没提出居民大病保险指导意见之前,乌鲁木齐市和克拉玛依就已先期开展这方面的工作。”刘长江表示。

  据了解,乌鲁木齐市先行在全疆开展类似大病保险的居民门诊大病,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白血病等6种病种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达60%。其中,一年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和白血病统筹支付限额为3000元。

  虽然2012年新疆开始在克州、和田、喀什、阿克苏四地州启动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但受益人群只针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困难优抚对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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