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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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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规是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正式通过的,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旨在维护六十岁以上老人的权益,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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