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杭政[2006]4号
发布日期:2006-9-1
执行日期:2006-9-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一日
杭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为确保我市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进一步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全国老龄工委等21个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综合现有优待政策和适当提高优待标准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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