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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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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规是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正式通过的,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旨在维护六十岁以上老人的权益,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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