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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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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规是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正式通过的,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旨在维护六十岁以上老人的权益,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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