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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济南居民医保新政:医保待遇提高个人缴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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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前,济南市人民政府下发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对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等进行调整,进一步提高了居民医保待遇。针对本次医保新政,济南市社保局30日进行了详细解读,指出此次政策调整后,济南市居民医保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将达到国家规定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标准。

  日前,济南市人民政府下发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对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等进行调整,进一步提高了居民医保待遇。针对本次医保新政,济南市社保局30日进行了详细解读,指出此次政策调整后,济南市居民医保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将达到国家规定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标准。医保待遇提高,主要通过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实现,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不会改变。

  缴费期延长,是为方便学生参保

  根据医保新政,从今年起,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由原来的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调整为9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期延长了1个月。

  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调整?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主要是为了方便广大居民特别是在校学生参保。济南市城镇居民医保实行预缴费制,即在每年的缴费期内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在前几年的工作中经常有居民因种种原因错过了当年的缴费期没能缴费,从而导致次年全年无法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另外,考虑到我市参保居民中各类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占到参保居民总数的半数以上,将缴费期提前到9月1日,与各学校新学期开始的时间同步,便于各类在校学生儿童统一缴费参保。这样的调整也与2009年实行的驻济高校大学生的缴费期相一致,避免了一个年度两个缴费期造成的混乱,也方便医保经办机构的管理。

  医保待遇提高,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很多市民关心,医保待遇提高,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会不会也跟着“水涨船高”?

  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尽管新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居民医保基金的支付范围也扩大了,但是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并没有提高,仍维持去年标准。医保提高的待遇,主要是靠提高政府财政补助来消化。2012年度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为:各类在校学生、儿童和18周岁以下居民,每人每年缴纳40元;劳动年龄段内的居民(男18周岁到59周岁,女18周岁到54周岁),每人每年缴纳400元;老年居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每人每年缴纳200元;重度残疾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财政给予全额补助。而政府的财政补助标准将由人均每年120元提高到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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