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属个人支付部分,由参保人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或现金支付。属统筹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记账,按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结算(门诊统筹费用、个人医疗账户费用分别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医疗服务项目结算参保人门诊统筹的医疗费用。今后,随着管理逐步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采取按服务人数定额包干等方式结算参保人门诊统筹的医疗费用。
七、其他问题
(一)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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