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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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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减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提出如下意见:

  三、基金筹集

  参保人普通门诊统筹所需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及参保人个人不再另行缴纳。

  普通门诊统筹费用支出与住院费用、门诊特定病种等费用支出分别列账,统一管理。

  四、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

  (一)支付范围。

  参保人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符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列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二)支付标准。

  1、参保人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为:一般诊疗费,按70%的比例支付;其他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支付。

  2、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含一般诊疗费,下同)的限额为每人每月2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的支付限额可以累计计算。

  3、办理常住异地或异地定居的参保人,按照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年1月、7月分两次拨付给参保人包干使用。

  五、就医管理

  参保人就医时,必须出具医保卡等有效证明,供就诊医生或医院其他工作人员核定身份后(急诊除外),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记账结算。参保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不予记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再补发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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