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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医保门诊统筹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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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前,记者从清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专题会议上获悉,《清远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施。

  今后清远参保人要是有个头疼脑热,在门诊看病发生的费用也可以根据额度大小按比例报销了。日前,记者从清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专题会议上获悉,《清远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施。

  参保对象

  覆盖所有医保参保人

  据介绍,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即普通门诊也纳入医保基金统筹报销),可以扩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受益面、减轻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增强基本医疗保险普惠性。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展辉说,截至去年12月底,全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达78。3万人。凡参加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含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人员、农民工(劳务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参加清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

  筹集标准

  每人每年72元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筹集标准每人每年72元,具体筹集办法如下:

  参加城镇职工(含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历年结余中按月拨转,单位和个人不再另行缴费。参加农民工(劳务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从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中按月拨转,单位和个人不再另行缴费。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市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元;县(市、区)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结余中按每人每年22元拨转;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5元。

  对符合当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员,其普通门诊统筹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报销标准

  最高报销比例50%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用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支付,参保人在社区门诊和乡、镇、街卫生院等一级(含一级以下)的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费用报销比例为50%;因病情需要按规定转诊到一级(不含一级)以上医院就诊的普通门诊就诊费用报销比例为:二级医院30%,三级医院20%;

  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并办理异地定居的参保人,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一个社保年度每人每年200元总额的50%,凭居住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费用发票或收据报销。

  参保人患病住院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享受特殊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在普通门诊就诊只能享受普通疾病的医疗待遇,发生与其特殊病种相关的治疗费用,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但可由社区医院按特殊病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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