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意见》的通知
汕人社发〔2012〕2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意见》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卫生局汕头市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为进一步减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坚持保障基本、可持续发展、方便管理、量力而行、梯次推进的原则。
普通门诊统筹是指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费用除外),以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的一项医疗保障办法。
二、适应范围
参加城镇职工综合医疗保险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停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停止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补缴费期间不享受相应的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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