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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医保六大政策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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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卫生局出台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医保管理办法,保障糖尿病参保患者正常医疗需求,规范医疗保险就医诊疗行为,相关政策自2012年2月13日启动实施。新政策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

 核心提示

  ●门诊特定病种准入

  需到11家医院鉴定

  ●有效期满需提前2月内

  重新鉴定

  ●需定点就医每年可更换

  定点医院一次

  ●超过万元费用需垫付

  每年一次性申报报销

  本报讯(记者廖晨霞通讯员任保轩)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卫生局出台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医保管理办法,保障糖尿病参保患者正常医疗需求,规范医疗保险就医诊疗行为,相关政策自2012年2月13日启动实施。新政策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

  准入制度

  一是实行门诊特定病种准入管理。参保患者在医院确诊为糖尿病的,如果需要办理门诊特定病种登记,应当持医院的诊断医学材料到指定的11家医院做门诊特定病种检查鉴定。经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符合门诊特定病种标准的,社保经办机构予以确认登记,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登记有效期为两年。两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在登记期满前2个月内重新鉴定,并办理登记确认。

  定点就医

  二是定点就医。糖尿病患者在办理门诊特定病种登记确认时,可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或定点零售药店各一家作为定点就医服务机构,每年可对选择的定点就医服务机构申请变更一次。

  限额刷卡

  三是限额刷卡。已经办理门诊特定病种登记确认的糖尿病患者,可以持社会保障卡在选定的定点就医服务机构联网刷卡报销。在一个年度内发生药品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先由本人垫付,垫付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医保垫付报销程序,年终一次性申报报销。患有并发症、病情严重转入住院治疗以及因其他疾病在普通门诊就医的,如果药品费用超过1万元,仍可联网刷卡报销。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参保患者垫付医疗费的,应继续通过医院的医保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刷卡上传诊疗信息,社保经办机构以此作为垫付医疗费审核报销的电子明细。

  智能审核

  四是医疗费用智能化审核。医师为糖尿病参保患者开具处方时,由信息系统向医师提供患者在以往一定时间内各类药物的使用情况,包括就诊医疗机构(含药店)、就诊时间、用药量、用法等信息,确保合理用药。

  严格管理

  五是严格用药管理。适当提高医保药品目录中一般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提高医保药品目录中价格较高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

  加强监管

  六是加强监管。门诊特定病种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组织鉴定。鉴定机构虚假鉴定的,取消其鉴定机构资格;糖尿病患者虚假登记的,撤销登记。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险监管部门依法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资金,并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市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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