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的有关管理规定。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使用前款规定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应征得参保人的同意。
定点医疗机构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或承包的诊疗项目不得纳入医疗保险记账范围。
第七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身份查验]
定点医疗机构在接受参保人就医并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记账的,应查验参保人身份。参保人拒绝出示相关的身份证明的,医疗机构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记账。
第七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对个账购药管理]
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药品时,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参保人使用的社会保障卡是否为参保人本人所有;
(二)参保人购买处方药时是否具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处方;
(三)参保人购买非处方药时,其个人账户积累额是否达到1个月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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