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内部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医疗保险的专门管理机构,建立与医疗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第七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信息公开]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政府有关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的规定,并予以公布。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参保人提供门诊收费明细清单或住院每日收费明细清单。
第七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单据备查]
定点医疗机构应单独留存参保人的处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审批单及报告单、检查治疗单、医药费用清单等单据,留存时间至少2年以上,以备市社会保险机构审验。
定点零售药店应单独留存参保人购买药品的处方及明细清单,留存时间至少2年以上,以备市社会保险机构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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