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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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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清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变化包括参保对象、缴费标准和筹集的办法三方面。整合后参保对象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农村居民;缴费标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72元;筹集的办法是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历年结余中按月拨转,单位和个人不再另行缴费。

  第十四条规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含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统一为:市内一级医院支付80%,个人自付20%(市外为70%,个人自付30%);二级医院支付60%,个人自付40%(市外为50%,个人自付50%);三级医院支付40%,个人自付60%(市外为30%,个人自付70%)。

  为了进一步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清远市对原有《清远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以及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了整合,将新农合参保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范围,制定出《清远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

  这个办法以城乡居民为惠及对象,是由政府组织,财政补贴,个人缴费,旨在保障门诊基本医疗的一种保险制度,突破了原城镇职工单纯用个人账户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城镇、农村居民门诊医疗费用基本由个人支付的医疗保障模式,有效扩大了医疗保险的受益面,使基本医疗保险由“保大病、保住院”的单一保障模式向“门诊、住院保障兼顾”的全面保障模式转变。

  整合后的《实施办法》变化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与原《清远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以及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比,整合后这个办法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参保对象:整合后《实施办法》参保对象为参加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含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人员)、参加农民工(劳务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参加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将普通门诊统筹参保对象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农村居民。

  缴费标准:整合后《实施办法》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72元,与原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筹集标准相同。

  筹集的办法是:参加城镇职工(含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历年结余中按月拨转,单位和个人不再另行缴费。参加农民工(劳务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从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中按月拨转,单位和个人不再另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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