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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何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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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具有太原市城镇户口,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都可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后再度参保缴费的居民,参保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缴费前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起付标准为:

  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50元/次,二级医院550元/次,三级医院750元/次;2009年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0000元提高到30000元;首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仍为20000元。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基金运行情况逐步提高。

  十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是多少?

  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属于“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凡在起付标准及其以下费用由参保人员自付;在起付标准以上按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划分,在规定的“三个目录”内统筹基金分别支付60%、55%、50%。

  十九、参保居民发生急诊怎么办?

  参保居民急诊住院后,需在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首诊医院备案。出院后,携带《医疗手册》、正规发票,急诊抢救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出入院记录、医嘱等)、出院证、费用明细到首诊医院进行疾病及费用审核。

  首诊医院受理参保居民急诊费用后,已实现计算机联网的,首诊医院进行疾病和费用审核后,上传城区经办,由城区经办机构支付参保居民急诊费用;未实现计算机联网的,首诊医院进行疾病和费用审核后,直接支付参保居民所发生的急诊入院费用。

  参保居民在非首诊医院因危、急、重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三个目录》支付范围内的,超出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本自付50%,统筹基金支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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