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医疗保险 > 正文
 
宁波医保特殊病种医疗费最高限额提高到15万元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宁波市居民医保新政策以提高保障水平为主,调整了居民医保部分待遇,主要包括上调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额提高到15万元;降低部分乙类医用材料的个人自付比例。

  通俗地说,按规定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定点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在2010年5月至2011年4月(以后年度依次顺延)这一医保年度内门诊未发生医疗费,或发生数低于年度个人账户划入总额且未申请门诊医疗费零星报销的,年度结束后将实际划入的个人账户金额结转给参保人员。

  适用人群: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定点就医的参保人员有两类对象,一是退休人员长期异地居住(安置),二是在职职工长期驻外地工作或学习。部分人群门诊医疗费个人账户包干办法适用于在宁波市外(不含上海、杭州)长期异地居住的上述两类人员。

  提醒:目前,宁波市医保中心已对长期居住上海、杭州及宁波市各县(市)的参保人员实行异地医疗费委托结报办法。因此,这部分参保人员不适用个人账户包干办法。

  关键词7:扩大转外地就医的医疗机构范围

  目前政策:按规定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后,转往的医疗机构原则限上海、杭州指定的部分三级医疗机构,个人先自负比例为10%。

  调整后政策:2010年5月1日起,参保人员可转往外地就医的医院范围扩大至市区统筹范围外所有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转往上海、杭州两地指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包括其下属分院及联合病房)的,个人先自负比例仍为10%;转往宁波市区统筹范围外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负比例分别为三级医疗机构15%,二级、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20%。参保人员办理医疗费零星报销时应提供就医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级别的证明。

  办理方法:参保人员申请转外地就医时,应由市区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诊疗意见,填写《转院证明》。参保人员可持《转院证明》和《医保证历本》委托该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保网上平台办理核准手续,也可持上述材料直接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

  关键词8:扩大异地居住就医定点范围

  目前政策:在职职工驻外地工作、进修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或退休人员异地居住(安置),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定点就医手续的,在居住地确定1~2家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异地就医的定点医院。

  调整后政策:上述参保人员自2010年5月1日起,可在居住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行选择就医,不再受1~2家医院的限制。办理医疗费零星报销时应提供就医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级别的证明。2010年5月1日前上述人员异地定点就医范围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