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医疗保险 > 正文
 
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目录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宁波市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基金由用人单位以及个人缴纳、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收入等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另行制定。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后,在职职工自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内容如下: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建立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雇工)和退休人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外来务工人员和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可按规定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第三条 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和保障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日常管理工作。卫生、财政、税务、物价、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区和县(市)级分别统筹。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和管理条例

  第六条 各统筹地区应当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救助金(以下简称大病救助金);(二)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滞纳金收入;(四)政府补贴;(五)依法应当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并按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