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
(一)被保险人未在规定的医疗单位治疗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要求医疗单位进行不合理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三)因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伤害而引起的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四)被保险人参与违法活动造成伤残所支付的治疗费用。
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弄虚作假,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保险金的,应责令其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医疗费用的报支,由被保险人家长填具保险公司统一印制的申报单连同被保险人的医疗费收据,交被保险人所在学校或幼儿园统一向保险公司办理。医学知识网www.hope.net.cn提示:此链接是防采集用,在HOPE.NET.CN出现是正常的,如果在其他网站出现,就属于您所阅读的网站侵权,这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第十二条 市红十字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本住院医疗保险鉴定机构确定为因医疗单位不合理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由医疗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由市保险公司单独设帐,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市保险公司可按实收保险费,提取3%的管理费。
市保险公司承办本保险业务以忠诚提供服务为原则。若年度医疗保险费用发生超支的,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次年从收取的保险费中扣还,有积余,应结转下一保险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保险公司组织实施,市教育局和市卫生局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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