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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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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减轻上海市家庭少儿医疗费用的负担,帮助负担治疗支出的诊疗费、手术费、注射费、药费和住院费等;医疗单位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收费按标准执行;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包括未在规定的医疗单位治疗的费用、不合理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等的费用。

  第八条 医疗单位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收费,按市卫生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药品费用支付范围,参照《上海市公费医疗费用报销范围的暂行规定》及有关补充规定办理。

  各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医疗单位严格掌握医疗指征,做到合理检查和合理治疗。

  第九条 享受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半费医疗待遇或其他合作医疗待遇的被保险人,其医疗费用应由家长向工作单位或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先行报支。其余部分为市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按下列规定分级计算给付保险金:

  级数    报支后医疗费用级距           给付比例

  1    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部分    55%

  2    1000元以上至4000元的部分      60%

  3    4000元以上至7000元的部分      70%

  4    7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     80%

  5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的部分    90%

  6    30000元以上的部分           95%

  不享受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半费医疗待遇和其他合作医疗待遇的被保险人,其医疗费用均为市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由市保险公司按前款规定分级计算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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