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相关规定及事宜: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梅东路28号)还提醒广大参保人注意以下事项,以便及时享受相应待遇:
(一)医疗保险专用门诊病历是参保人享受指定慢性病门诊治疗相应待遇、记录就医信息的重要凭证,参保人应妥善保管;如发生遗失、损坏或使用完毕,参保人应及时到原确诊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申请重新建立病历以免影响相关待遇。
(二)参保人既往已确诊患指定慢性病、且近1个月继续用药治疗的,应当向定点医疗机构的主诊医师提供近期门诊就诊记录及原确诊该疾病的相关资料,再按以上程序办理。
(三)原已办理享受糖尿病门特医保待遇手续的参保人,从2007年7月1日开始,默认为有效的指定慢性病审核,享受相应的指定慢性病待遇,参保人无需重新办理审核确认手续。
(四)办理了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应当由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本人在市医保中心备案的当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书》,报市医保中心审核确认。
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专科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每3个月由单位经办人携带以下资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零星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1.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发票);2.医疗费用明细清单;3.《证明书》复印件;4.病历复印件;5.医保卡正反面复印件;6.《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复印件。
(五)如参保人需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办事程序、条件等,可到相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办、社会医保门慢服务部门咨询;也可到市医保中心咨询,或拨打87667731、12333专线电话咨询;还可登陆广州医保网(网址:www.gzyb.net)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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