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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医保参保人可任选医院住院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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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青岛市有关规定,青岛市将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的基金征缴、个人医疗账户、门诊大病等特殊人员医疗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管理办法和参保人的办理规范,全市的医保参保患者可以选择医院结算。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人社局近日下发了《关于青岛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的基金征缴、个人医疗账户、门诊大病、住院管理、异地医疗、社区医疗保险业务、特殊人员医疗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管理办法和参保人的办理规范。

  自2011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个人医疗账户金按全市统一政策标准计入,参保人可持卡在全市任何一家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

  原个人医疗账户金,以银行卡或存折形式管理的,余额按原办法用完为止。2011年,五市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应统一设定为7%。凡机关事业单位原缴费比例低于7%的市,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不得低于6%。

  参保患者可任选医院住院结算

  《意见》指出,医疗保险全市统筹后,七区五市参保患者可在全市定点医院范围内自主选择任何一家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刷卡办理联网确认、直接结算,执行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待遇政策及管理规定,并纳入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的住院费用结算管理体系。

  参保人因乙类病种住院和意外伤害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核准,按就近方便的原则,由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人欠费补缴后的住院费用补报工作,原则上仍由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同时,全市参保患者门诊大病的资格审批工作,仍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其门诊大病医疗费的报销结算、年审及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患者的特病补助业务,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由定点医药机构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纳入当地门诊大病统一结算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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