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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如何办理上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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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办理上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时,需要提供个人相关材料以及证明等;然后到有关部门进行办理;针对医院门诊的,因病情需要到二、三级医院就医的,需办理转出、转入手续的,要提供一级医院办理转出手续。

  (二)办理参保手续地点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到就近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手续。参加过国居民医保的高龄无保障老人、老年遗属及重残人员不需要再办理参保手续。

  在校中小学生、幼儿园(托儿所)幼儿,由其所在学校、托幼机构通知并集中办理。

  (三)办理参保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参保人户口簿和身份证(16周岁以下未领取身份证的除外,下同)、社会保障卡(或有效的医疗保险卡)。曾参加过2010年度的人员还需填写并提供个人信息确认表(市医保中心已随参保通知邮寄给个人)。

  2、非本市户籍人员

  (1)本市引进人才人员、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配偶、子女,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的主证和副证;持《B类居住证》的配偶、子女,只需提供本人的《B类居住证》。

  (2)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外省户籍配偶或本市农村户籍配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本市城镇户籍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

  3、其他有关人员还需要提供的证件:

  ①处于就业年龄未就业的人员,需提供劳动手册;②应残疾辍学的人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③应大病辍学的人员,应提供有大病病史记录的门诊病历;④新生儿,在办妥户口后凭户口簿办理参保手续;⑤复读生,需提供复读学校开具的证明;⑥在医保服务点办理的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应提供学校或幼托机构的证明。⑦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需提供的资料请向医保服务点咨询。

  4、参保人如委托他人代办的,除上述相应资料外,还需要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

  四、2011年度不同时间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持卡结算有何不同?

  1、曾参加过2010年度居民医保的对象,自2011年2月1日起,按照2011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刷卡结算;至2011年3月31日仍未办理2011年度居民医保缴费的人员,自2011年4月1日起不再享受2011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2、新参保人员在2011年1月20日至2011年1月31日期间完成缴费的,2011年2月1日起可持卡就医;2月1日至3月31日完成缴费的,缴费次日起可持卡就医。

  3、从2011年起,在规定的登记缴费时间截止后(2011年为4月1日后)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新生儿、新符合条件人员除外)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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