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建立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制度
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建立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确定徐州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制度。
解读:我市职工医保运行10年来,一直没有出台缴费年限与医保待遇挂钩的相关规定,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我市应建立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制度。全国绝大多数城市已基本建立了医保缴费年限制度。因此,新政策将建立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促进参保对象及早参保和连续参保,减轻参保人员缴费负担。
17、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制度
(一)参保人员劳动关系转移时,应办理相应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参保人员调离本市时,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转移到调入单位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参保人员在本市各统筹地区流动时,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结余资金按规定转移,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接续计算。
(三)从外地转入本市统筹范围内的参保人员,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转出地经办机构确认的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结余资金接续手续,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可以接续计算。
解读: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力流动日益频繁,需要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也日益增多。而我市缺少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规定。因此,为了维护参保人员利益,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新政策中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在医保关系转移时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等问题。
18、调整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
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由定额管理调整为总额预付,即“总量控制,总额预付,月度结算,质量考核,年终决算”,具体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修订。
解读:我市目前医疗消费较高,定额管理的结算办法已运行了近8年时间,按照要求: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完善支付制度,积极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方式,建立激励与惩戒并重的有效约束机制。因此,新政策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将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由定额管理调整为总额预付。
随着以上18项惠民新政的全面实施,我市广大参保人员的各项医疗保险待遇都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市医保部门将继续以“服务民生,服务群众”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参保人员的需求和上级领导的要求,不断优化服务、加强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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