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建立参保退休人员健康体检制度
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每两年组织参保退休人员免费健康体检一次,具体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解读:为退休人员定期免费健康体检,是党中央关注民生的重大决策。通过为退休人员免费体检,同时建立健康档案,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健康档案进行针对性指导用药、治疗及保持正确的生活方式,可以有效的控制疾病的发展、恶化,从而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支出。
12、建立基金风险调剂金
每年按照统筹基金实收总量的5%提取风险调剂金,风险调剂金累计达到上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额时不再提取。
解读: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且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当风险调剂金达到上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额时不再提取,可以增加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和共济能力,更好的保障参保人员医疗待遇。
13、建立大重病患者再补助机制
当年基金结余率(含风险调剂金)超过10%以上时,对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自付(不含起付标准)超过一定数额的大重病患者医疗费用,视基金结余情况予以再补助。
解读: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没有财政托底机制。在保证基金平稳运行基础上,要有适度结余;但结余过大,又会降低基金使用效率,影响参保人员的待遇。因此,新政策对大重病患者再补助办法,可实现缓解重大病患者过高的个人负担,还可以控制基金的合理结余,最大限度的发挥基金的互助共济作用。
14、提高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按照80%的比例补助;特殊重大病患者适当提高补助比例。
(二)统筹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对第三类门诊慢性病的合并最高补助限额调整为3000元。
(三)公务员普通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不舍起付标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按70%的比例予以实时补助,统筹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合并最高补助限额为2000元。
解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明确提出:医疗补助的原则。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在新的政策中,对公务员住院、门慢和普通门诊实时补助等方面医疗补助待遇做出调整。
15、扩大徐州市有突出贡献人员医疗待遇享受人员范围
省级、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享受省、市劳动模范待遇者纳入徐州市有突出贡献人员医疗待遇享受人员范围,分别按照二类、三类人员有关规定执行;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者,按照一类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中享受徐州市有突出贡献人员医疗待遇的退休人员,从企业资产变现中一次性提取15年的补贴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年划入其个人帐户。企业提留不足时,由企业主管部门解决;主管部门筹集困难的,由同级财政解决。
解读:原《徐州市有突出贡献人员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徐政发〔2000〕130号)规定的范围中,无省、市级劳动模范和享受省、市劳动模范待遇人员。新政策中将省级、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享受省、市劳动模范待遇人员纳入徐州市有突出贡献人员二类、三类医疗待遇享受人员范围,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由原来的二类调整为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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