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一)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元和2元的标准筹集。
(二)参保人员所发生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解读: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通过个人与基金共同筹集资金,对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予以再补助的办法,进一步提高医保待遇,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的有效措施。
9、实行普通门诊费用统筹
(一)普通门诊是指除门诊特定项目和部分门诊慢性疾病以外的门诊、急诊就诊、购药。
(二)参保人员普通门诊中属于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一个统筹年度个人累计支付达到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以上部分,参照门诊慢性病补助比例予以实时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1000元。
(三)参保人员在患病住院或入住家庭病床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已经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和部分门诊慢性疾病待遇的,不得重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解读:按照中央新医改精神,医疗保险在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的基础上,逐步向门诊小病延伸,不断提高保障水平,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为了鼓励参保人员小病、慢性病在门诊治疗,通过建立参保人员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办法,扩大受益面,实现医保制度的普惠性。
10、调整乙类特殊医用材料支付标准
乙类进口、中外合资和独资生产的特殊医用材料,单件材料价格在1000元以下的,均按乙类国产特殊医用材料确定统筹基金支付比例;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按照国产价格确定,差额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没有国产价格对照的,乙类进口的,统筹基金支付50%;中外合资和独资生产的,统筹基金支付70%。
解读:由于进口、合资乙类特殊医用材料品种太多,进货价格变动频繁,对众多小额特殊医用材料,很难区分每个单件材料是进口、国产或中外合资和独资生产的特殊医用材料。因此,新政策对进口、合资乙类特殊医用材料单件材料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均按乙类国产特殊医用材料执行(个人先行自付10%);1000元以上者,由于费用较高,且目前国产材料质量也不断提高,调整将1000元以上乙类进口、中外合资和独资生产的特殊医用材料,按照国产价格确定,差额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从政策上引导使用国产特殊医用材料。没有国产价格对照的,仍执行原报销比例,即乙类进口的,统筹基金支付50%;中外合资和独资生产的,统筹基金支付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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