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筑府发[201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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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精神,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关于基础养老金地方承担部分及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市、区(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承担的比例是: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由区本级全额承担;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由市、县(市)各承担50%。
五、其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贵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