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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筑府发[201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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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精神,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五)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的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累计参保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才能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如有中断缴费的,可允许补缴,但不能享受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待遇。

  (六)军队退役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年满60周岁的,其原在军队服役期间的年限,可作为在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依据。在计发基础养老金时其在军队服役年限每满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10元。

  (七)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同时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1000元,并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失踪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止发放其养老金。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三、关于基金管理

  2014年9月底前,各区、市、县政府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记账,统一核算,专款专用。根据全省的安排部署,逐步实行市级管理。

  四、关于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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