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军队退役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年满60周岁的,其原在军队服役期间的年限,可作为在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依据。在计发基础养老金时其在军队服役年限每满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10元。
(七)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同时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1000元,并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失踪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止发放其养老金。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三、关于基金管理
2014年9月底前,各区、市、县政府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记账,统一核算,专款专用。根据全省的安排部署,逐步实行市级管理。
四、关于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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