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精神,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关于参保缴费
(一)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市、县)人民政府按100元的标准代为缴纳。重度残疾人的界定,以持有的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
(二)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缴费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
二、关于待遇领取
(一)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累计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105元。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发10元。
(二)连续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以上,且年平均缴费档次达到500元及以上的,可按下列标准增发基础养老金:
1.年平均缴费档次不超过900元的,每月增发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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