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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筑府发[201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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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精神,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精神,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关于参保缴费

  (一)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市、县)人民政府按100元的标准代为缴纳。重度残疾人的界定,以持有的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

  (二)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缴费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

  二、关于待遇领取

  (一)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累计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105元。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发10元。

  (二)连续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以上,且年平均缴费档次达到500元及以上的,可按下列标准增发基础养老金:

  1.年平均缴费档次不超过900元的,每月增发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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