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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筑府发[201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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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精神,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2.年平均缴费档次在900元以上但不超过1500元的,每月增发40元;

  3.年平均缴费档次在1500元以上的,每月增发60元。

  (三)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同时享受第(一)条和第(二)条所规定的增发基础养老金政策,若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或补缴的,不享受上述第(二)条所规定的增发基础养老金政策。

  (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可按照下列办法之一,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若选择不补缴且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重新选择补缴:

  1.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户籍老年人、未享受城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享受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即每人每月55元。若本人自愿,也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养老金待遇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执行,并从补缴后,办理完毕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2.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但缴费年限每相差1年,基础养老金在上述第(一)条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105元基础上减发3元。若本人自愿,也可以一次性补缴满15年,补缴后养老金待遇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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