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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和解读政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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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3年7月,山东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8月21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细则解读。

  缴费档次可自主选择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从制度上打破了城乡二元制结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

  只要是山东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都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山东省缴费标准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按300元及以上标准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进行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方式和时间由当地政府确定。设定3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是出于提高参保人年老时保障水平的考虑。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可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填写《参保登记表》,选择缴费档次后,持“缴费通知单”到指定地点或银行缴费。以后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或银行继续缴费。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除参保人自己缴费外,政府还会给予两部分缴费补贴。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已于2012年在全省率先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并被国务院表彰为全国先进单位。

  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45周岁(不含)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需要说明的是,凡不是按年缴费,在之后补缴的部分,政府按政策是不给予缴费补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个参保人建立一个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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