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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0月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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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南省将在10月份开始全面实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凡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省委副书记、省长罗保铭今天上午主持召开五届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于2011年4月起在海口、三亚、儋州市试行,2011年10月起在全省全面实行。

  这也是继1992年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2010年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我省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又一重大突破。

  《办法》规定

  凡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办法》明确

  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政府对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会议讨论决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分担。

  罗保铭在会上指出

  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政策的导向上,要充分考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促进城镇化进程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他要求,要迅速推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加快工作进度,确保该制度自10月起在全省全面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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