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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去世家属可领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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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10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将给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由养老保险基金负担;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增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给遗属发放抚恤金在我省还是首次。
  对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344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208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9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生活护理费:各统筹地区以2012年本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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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

  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各市标准不一样,有的市现在是100多元,有的市是55元。根据国家规定,最低不低于55元。

  从10月1日起,我省对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国家每人每月55元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元补助,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不低于每人每月60元。增加的5元补助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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