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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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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10日从省人社厅获悉,为确保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我省出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办理转移手续后不再办注销手续

  规程强调,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死亡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具体如下:参保人员死亡的,村级协理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在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参保人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待遇领取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此外,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的,其转移手续办理结束后,原保险关系自动注销,不需要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区域转移的,转出地县级经办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转入地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据了解,参保人员必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和参保表。有关负责人表示,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要跨统筹区域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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