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提出,从法官产生到完成历史使命的整个任命体系,应做一个尊重司法规律的规划。但目前,我国的法官、检察官选拔还未能摆脱行政化管理体制。
他指出,无论在英美等普通法系的国家,还是大陆法系的法德等国,司法和行政都分属两个序列,分别依据法律与政令。这也就意味着,法官、检察官等涉及司法领域的工作人员,从招考到退休制度都会与一般公务员有所区别。
而在我国,法官是否该归为公务员,界定并不清晰。一方面,《公务员法》第3条规定,法官、检察官的管理不适用《公务员法》。但同时,由于至今尚未制订有关法官退休的法律规定,在退休制度上法官又与现行公务员有关管理规定接轨,法官退休后不能再参与法院案件的审理活动。
事实上,国外法官普遍高龄化存在其背后的合理性。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尔姆斯曾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而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就意味着需要运用个人知识、经历、感受对案件进行裁断。
正因如此,世界范围内,法官的准入机制极为苛刻。在德国,当法官前要长期"打工",法国二级法官年龄必须要达到50岁,在英国,担任领薪治安法官必须具有7年以上的初级律师经历,如果要做到高等法院的法官年龄一般都在60岁以上。东亚也建立了类似的准入制度,在日本,只有担任高等法院法官、检察官、律师、大学教授累计达10年至20年以上,才能出任最高法院法官。在韩国,担任高等法院法官必须有10年以上的法官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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