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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大病医疗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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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社会环境污染的加重,大病的发病率越来越高,针对这一影响因素,横县政府发布大病医疗管理办法,为解决人们大病治疗困难提供切实可行的保障方法。

  横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管理试行办法

  依据《横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8]1号)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参保居民门诊大病(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在我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开设大病(慢性病)治疗门诊,实行定点医疗,定用药范围、定诊疗项目的管理;参保居民发生符合门诊大病(慢性病)病种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实行年度内单病种统筹基金限额支付。制定办法如下:

  一、门诊大病(慢性病)病种包括:

  冠心病、严重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气肿、严重高血压(二级以上高危组)、帕金森氏综合征、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慢性充血性心衰、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甲亢、系统性红斑狼疮、脑卒中后遗症、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银屑病。

  二、参保居民因患有上述病种需门诊治疗的,原则上在指定的定点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并按《门诊大病(慢性病)的诊断标准和用药范围》(见附件一)有关规定使用诊疗项目、药品。

  三、患有以上门诊大病(慢性病)的参保居民,由本人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横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申报审批表》,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相关检查报告单及近期个人病史资料,经定点卫生服务机构审核,报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发给《横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治疗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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