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则
第五十五条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合同制工人和退体人员,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和退休人员,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区和黄破、新洲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并参照本办法拟订,报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社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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